宁波市健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宁波市健康管理协会,英文译名:Ningbo Health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 NHM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健康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等自愿参加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 德风尚。以“继承、开拓、创新、发展”为指针,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健康管理和 协调工作。同时协会要及时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 业利益,为会员和会员单位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市创建健康和 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宁波市 鄞州区委员会钟公庙街道工作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宁波市鄞州区委员 会钟公庙街道工作委员会和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宁波市鄞州区泰安西路 168 号(浙江大学明州医院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充分反映人们日趋增长的健康文化教育的需求, 切实发挥好社团组织的指导、服务作用。
(二)开展健康管理咨询、健康教育、健康服务、健康跟踪工作,组织营养、 健康、心理等各科专家, 构建健康管理咨询的服务窗口,不失时机地开展健康管 理成果的展览展示活动,服务全市人民和各企事业单位。
(三)有计划地搞好健康管理理论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系列培训工作。
(四)广泛开展健康管理知识普及推广,搞好健康管理信息收集、储存、建立 相应网站。
(五)广泛进行健康管理的学术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健康管理的学术活 动,有效吸取最新的信息成果,创新协会的工作品牌。
(六)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七)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履行会员权利义务 ;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能按期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
(三)单位会员应推选具体个人作为代表参与协会事宜 ;
(四)由本协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推荐单位或个人入会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关心协会工作,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并参 加本协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 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
(五)讨论和表决会员提出的议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 过 1 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无不良信誉记录;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 2/3 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 员大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 表决通过,报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 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 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不良信誉记录;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 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 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 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 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向理事会推举名誉职务人选。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 会决定 ;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时向会领导请示、报告重大工作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协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 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 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 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 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 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 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签订劳动合同为 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 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 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 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 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 3 名以上,但能接转组 织关系的党员不足 3 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 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党 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 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 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